广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5年广州市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图书批发中心、广州市图批创新中心、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各出版物批发单位:
为加强出版物发行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5年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单位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含新华书店、外文书店等由省局发证的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年度核验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验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均需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内容
1.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
件。
3.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业务开展情况。
4.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三)核验时间
1.网上申报阶段(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月28日)
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见图1),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后提交。
图1 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入口
2.核验盖章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
(1)进驻专业批发市场(省图书批发中心、市图批创新中心、广东音像城)经营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统一交由所在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加具初核意见后,由市场管理方集中交我局办理年检盖章手续。
(2)不在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单位,请将已通过网上审核的年度核验材料邮寄至广州市书报刊发行业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0号新华大厦13楼A自编之一号,收件人:卢燕飞,联系电话:18933992617),并在邮寄材料中按照附件2所附模板提供回寄地址和收件人信息。年审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并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将通过邮寄方式发还许可证及年检材料。
三、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要求
(一)打印《202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表格右上角状态栏处应显示有“年度核验审核序列号”字样及编码),一式两份,法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如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3月31日,需将正、副本原件寄回换证)。
(四)《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网店主页面截图(仅开设网店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出版物发行企业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五)《租赁合同》复印件(仅省图书批发市场、市图批创新中心及广东音像城内经营的企业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相应平台完成年检数据报送工作。主管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出版物批发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出版物批发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将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移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新版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操作手册
2.年检材料回寄地址信息表(模板)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
2025年2月9日
(联系人:陆智杰,审批咨询:83550039)
(联系人:卢燕飞,收件咨询:8351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