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执法案例:警惕网络“交友”陷阱,男子伪装学生诱骗未成年女性拍淫秽视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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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为未成年女儿购置手机后,发现其行为异常。经查女儿手机,发现存有大量不雅视频和照片。在张某的追问下,女儿说那些视频和照片是网上认识的陌生男子要求她拍摄的,张某听闻后迅速报警。

处罚结果

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沉迷网络色情信息,通过注册多个QQ账号,伪装成未成年在校学生身份,专门物色处于叛逆期或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女性实施犯罪。

作案过程中,陈某以“交朋友”为名添加受害人QQ,通过情感诱骗获取信任后,以赠送礼物或“健康检查”等借口诱导受害人裸露隐私部位并录制视频。其后更以向学校、家庭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胁迫受害人继续拍摄淫秽内容。

2018年12月,当地人民法院以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件之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深思。

一是互联网管理存在漏洞。虽然各部门不断加大对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没有完全切断淫秽色情物品的传播途径,许多不法分子依旧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浏览;同时,一些互联网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力,不仅没有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也没有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合规审查,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个漏洞实施犯罪。

二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侵害对象的分析来看,这些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与家长沟通不顺畅或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教育缺失。这使她们过早地产生了叛逆思想,不愿意向家长谈论个人问题,对家人的关心有严重的排斥心理。当无法向家人倾诉情绪时,其便在网上寻找年龄段相当的网友进行沟通,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当前,家庭和学校在性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缺失,对性相关话题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导致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性安全认知,对隐私部位的保护意识不足。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女性的懵懂无知,以诱骗、威胁等手段迫使她们暴露隐私部位。由于受害人缺乏性防范意识,初期往往未能察觉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甚至未向家长或老师求助。而犯罪嫌疑人在发现受害人未明确反抗或举报后,更加肆无忌惮,逐步升级侵害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因犯罪分子的恐吓和诱骗,长期不敢向外界求助,致使侵害行为持续发生,造成更严重的心理伤害。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