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4年广州市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省图书批发中心、市图批创新中心、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各出版物批发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广州市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实施单位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含新华书店、外文书店等由省局发证的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年度核验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均需参加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物批发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及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基本条件。2024年年度核验工作将采取网上预审和材料核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阶段(通知印发之日起至4月20日)

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填写《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后提交,审核通过后打印《登记表》(表格右上角状态栏处应显示为“已审核”状态)。

(二)核验盖章阶段(3月31日至4月30日)

1.进驻专业批发市场(省图书批发中心、市图批创新中心、广东音像城)经营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统一交由所在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加具初核意见,我局工作人员将统一上门办理年检盖章手续。

2.不在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单位,请将已通过网上审核的年度核验材料邮寄至广州市书报刊发行业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0号新华大厦13楼A自编之一号,收件人:卢燕飞,联系电话:18933992617),并在自查报告中注明回寄地址和收件人信息(如因回寄地址错误导致回寄材料丢失,由填报单位自行负责)。年审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并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通过邮寄方式发还许可证及年检材料。

三、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要求

(一)打印全国平台《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一式两份,法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二)发行单位2023年度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网店主页面截图(仅开设网店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出版物发行企业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六)《租赁合同》复印件(仅省图书批发市场、市图批创新中心及广东音像城内经营的企业提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相应平台完成年检数据报送工作。主管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出版物批发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出版物批发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将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移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三)出版物批发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出版物发行单位2023年度自查报告(模板)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

2024年4月11日

(联系人:陆智杰,审批咨询:83550049,传真:83550046)

(联系人:卢燕飞,收件咨询:83516720,手机:18933992617)


附件

出版物发行单位2023年度自查报告

(模板)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经营地址:XX区XX路XX号。发行单位2023年度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总结本单位2023年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的主要方向(如销售出版物的主要种类、品种)、销售渠道(如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等)以及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

三、嘉奖情况或违规情况

如实报送本单位2023年度受到主管部门嘉奖或处罚情况。

回寄材料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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