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我市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广东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广州市新闻出版局起草了《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信函: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30号5号楼6楼608室。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xcbwyc@gz.gov.cn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者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广东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影〔2023〕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依法从事电影产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影产业,是指围绕电影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电影等)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广州电影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影产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设立广州电影产业专项扶持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电影主管部门预算安排。市电影主管部门结合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统筹安排专项扶持经费。
第四条 推动重点影片创作。开展广州市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突出动漫、纪录电影创作生产,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评审确定重点电影项目,根据进程可在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等阶段给予资助。
第五条 支持在广州进行电影取景拍摄及制作。
(一)组织开展“广州影视拍摄基地”评定工作,对获得市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授牌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在广州取景超过1/2,有可清晰辨识的广州地标,能有效传播广州城市形象的电影,根据其票房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在广州注册的电影制作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鼓励电影发行和放映。对以下电影发行和放映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建立全国性院线或影响较大的地区性院线的机构;
(二)在分众化、分线型和城市特色发行放映模式取得创新突破的机构;
(三)在首映礼、排片量、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较大支持,为“首映在广州”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
第七条 鼓励电影研发和生产。对研发电影设备关键核心技术、生产制造高端电影设备的电影机构择优给予资助。对电影云平台、虚拟拍摄制作、电影动画等重大技术项目,择优给予资助。
第八条 支持重大电影活动。重点扶持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电影节展、博览会和电影交流活动。
第九条 促进电影版权交易。支持电影版权交易平台和版权中介组织建设,推动国际、国内电影版权交易。
第十条 推动广州电影角逐各大影展奖项。
(一)对广州电影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在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或国际A类电影节取得重要奖项的电影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入围国际A类电影节的电影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电影投资。
(一)支持投资建设电影产业园区、拍摄基地、后期制作基地、孵化空间、数字影棚,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升级,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对广州出品的电影投融资,对符合规定的金融服务费用和电影机构已支付的利息,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比例予以补贴。
(三)促进电影与金融融合发展。推动电影金融创新,引导相关文化产业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设立电影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电影机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广州市电影产业相关单位、项目在上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及时间期限内享受如下优惠:
(一)经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广州电影企业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广州电影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
(四)广州电影企业在境外提供的电影播映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影制作和发行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对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六)根据《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要求,对落户先行启动区并符合政策条件的电影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符合政策条件的港澳居民落实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大力引进和培育电影人才。
(一)支持新设立电影专业院校,鼓励广州地区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电影专业。推动高校、研究院所与电影机构合作,创新电影专业院校办校模式,推进产学研用整体发展,校企协同育人。鼓励教育机构开设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电影人才专业。对新设立的电影专业院校和新开设的电影专业经评审后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重点引进和培育优秀制片人、编剧、导演、后期制作团队及项目投资等电影人才,将符合条件的电影人才纳入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范围。鼓励电影行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华侨华人来穗创业,享受我市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优秀青年导演首次独立拍摄制作电影,择优一次性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建立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市、区有关部门协同支持的电影拍摄协调机制。设立和扶持影视综合服务单位,为电影创作、立项、拍摄、制作、发行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广州电影产业扶持资金公开接受项目申请。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等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项目申报所要求的材料。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申请主体,收回资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电影产业专项扶持项目经评审、公示后,由市电影主管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财政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所扶持电影作品应在片头或片尾的显著位置标明“广州市电影产业专项扶持经费资助项目”。有约定事项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电影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电影主管部门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程序另行公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