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那么可爱,它的形象谁都可以使用吗?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得到了民众的普遍喜爱,一度出现“一墩难求”的火爆局面。“冰墩墩”作品形象最初源于“冰糖葫芦,以熊猫为原型进行设计创作,将熊猫形象与富有超能量的冰晶外壳相结合,体现了冬季冰雪运动和现代科技特点。冬奥会举办期间,冰墩墩几乎在一夜之间霸占了大伙儿们的屏幕,各种形象在互联网上层出不穷。

可以说,“冰墩墩”是人们冬奥热情的一个出口,不少热爱它的网友,开始制作或使用冰墩墩表情包,又或者在社交平台展示自制的冰墩墩汤圆、冰墩墩雪人等。各地网友脑洞大开,不但有人画出了它的拟人形象,让这个憨态可掬的小家伙从小可爱变成帅气小哥哥,还有巧手之人将冰墩墩的形象用剪纸的方式展现,透过镂空的艺术效果来给视觉带来盛宴。

然而,任由个人喜好使用冰墩墩的形象,是否会与“侵权”二字沾上边呢?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使用冰墩墩形象有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记者从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了解到,对于冰墩墩形象的制作和展示,虽然也有蹭热度者,但大多数普通用户的行为是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的。虽然说在部分司法判例中,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行为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按照目前封闭式的合理使用制度,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使用冰墩墩形象,不符合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等具体情形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广东省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叶俭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除非具备法定事由,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可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合理使用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如果是为了介绍北京冬奥会、讲述冰墩墩的设计经过,在文章或视频中适当使用冰墩墩的形象,一般可构成适当引用而不属于侵权。”叶俭主任说道。

专家解惑:

哪些“转换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所谓“转换性使用”,即二次作品在原作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具有其他目的或不同的性质,创作出新的信息、新的美学、新的认识和理解。然而对于我们喜爱的产品形象,只要“转换”就能“使用”吗?

“‘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所谓‘转换性使用’只是学理上使用的概念,其发源于美国版权法,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等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

但事实上,商家在产品、服务或者宣传中使用冰墩墩形象一般不具有“转换性”。对此,叶俭举例,比如在店面招牌、宣传海报、广告视频中使用,或者制作冰墩墩形象的食品、玩具、衣服,或者在网络游戏中设置虚拟人物或道具等,这种使用方式仍然是对冰墩墩艺术美感的再现。“由于此种商业化使用会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损害著作权人潜在的商业利益,即使属于‘转化性使用’,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